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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9月2日,江门市收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主要反映 “荷塘镇白藤南村某制品公司周边有十几家废塑料造粒厂,产生的塑料废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问题。 经核查,13家未依法办理环评报批手续,还有2家正在生产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蓬江区已要求这13家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正在生产的2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此外,有关部门现场约谈了江门市蓬江区某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坚决落实整治要求,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余企业必须在环保手续办理完善、治理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之后才能生产。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对各企业,尤其是排污企业的把控一直很严,那么,如何才能避过环保督察行动的“利剑”呢?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1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发布。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2021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了《工业低浓度有机废气协同处理技术指南》系列团体标准文件,该文件规定了工业低浓度有机废气协同处理技术指南总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路线、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运行维护和效果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低浓度有机废气多种技术协同治理工程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2021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往往很多,哪些排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呢?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
2021
2021年5月1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该综合排放标准将在2021年8月1日实施,实施后相关的涉VOCs排放指标有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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